(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