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