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诚信联 主站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3)

时间:2019-06-17 08:25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分隔线----------------------------

网上报名

  • 免费热线报名

    4008313522

  • 在线咨询

    曹老师(1521124117)

    余老师(25280345)

    立即咨询

预约免费试课

  • 我已阅读并同意

推荐课程 Hot news

您有什么问题想要咨询我们呢?

电话客服咨询

400-831-3522

周一至周五 09:00 - 18:00

  • 扫一扫,领取更多优惠

  • 关闭

    *请将您的问题告诉我们(3-5个工作日内由专员回答给您)

    问题分类:
    • 报名问题
    • 安防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