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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5)

时间:2019-06-17 08:25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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