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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及相关考生: 2022年是《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最后阶段,同时也是各企业完善提升的最后阶段,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推动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深入推进《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2021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深入推进,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加大了处罚力度。 规定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为进一步推动健康企业建设,政府、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和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落实,积极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中关于“探索建立注册职业卫生工程师制度”的具体体现。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及人员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知识技能, 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乃至最终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北京中诚信联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将联合相关机构开展推进健康企业建设暨 “注册职业卫生师”研讨班,具体内容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各单位、厂矿从事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员,安全生产人员、安全环保人员等。 2.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评价师、注册环保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3.从事安全领域,危化品企业或职业健康领域的工作人员。 4.医疗行业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业人员等。 二、培训内容
1、国家承认的理学、工程、医学类等相关学科,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2.、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四、培训时间与地点 1. 培训时间:2022年3月14-19日(培训+考试鉴定)。 2. 培训地点:北京市天湖会议培训基地/河北省涿州市培训基地。 具体时间地点以实际通知为准。 五、联系方式 4008-313-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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