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细化合同条款,约定防范措施。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更应依靠合同条款,明确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应负的义务。 一旦质权受到或可能要受到损害时,质权人可依合同约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贷款合同应当清楚指明担保的应收账款。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贷款人的权利保护条款,如保险、检查等,以对担保品价值进行保护。另外,贷款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应收账款的账龄, 提供的频率为每季度、每月、甚至每周。贷款合同通常还包括财务条款,这些条款要求借款人维持或达到一定的财务比率和财务业绩水平,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 (三)完善贷后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制度。银行要有完善的贷后管理,要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密切关注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和与他们有关联的第三人的行为,防止质权受到损害或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监督出质人、债务人对合同约定的遵守与落实,即使制止或惩罚他们的违约行为;随时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财产变化,管理状况、诚信等全面掌握影响或可能影响质权实现的各类信息,做到防患于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