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资本、主要股东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经进行充分论证; (二)最近3年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个人征信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