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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9)

时间:2018-10-25 22:03 来源:未知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个人征信机构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将许可证缴回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不缴回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收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 高级任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法律、会计、经济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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