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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10)

时间:2020-02-08 10:22 来源:官方网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各类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中执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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