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各类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中执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规模由各地结合实际依法制定。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