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