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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12)

时间:2020-02-08 10:22 来源:官方网站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

序号 专业类别 执业行业
1 煤矿安全 煤炭行业
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3 化工安全 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储存)
4 金属冶炼安全 冶金、有色冶炼行业
5 建筑施工安全 建设工程各行业
6 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7 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燃气、电力等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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